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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用讲堂】科研工作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应当注意哪些社会问题?

日期:2022-04-27  浏览次数:5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指出:科技部、财政部要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由此可见,对于科技工作者而言,首先必须保障自己的科研成果不是抄袭、剽窃所得,不在学术活动中弄虚造假。其次,科技工作者要致力于将科普理论转化为科研成果,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科研工作者要注重关注国计民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依据:

(1)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

(2)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

(3)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