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用讲堂】科研活动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日期:2022-04-21 浏览次数:286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对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保护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制止侵权是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在产品研发、成果发表、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国家秘密、侵害商业秘密、侵害专利权、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等。
1. 相关概念
1.1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
(1)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2)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3)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4)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1.2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1.4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
1.5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
2. 注意事项
2.1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工作者应当注意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协议,严守国家秘密。从事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活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应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2.2 员工跳槽泄露前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本人和接收单位均可能构成侵权。实践中,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利用所获知的商业秘密从事产品研发的,技术人员本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接收公司属于明知他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1)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2)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条;
(3)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4)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5)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内容来源:《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编著